准确表述不同的合同责任/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44:23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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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表述不同的合同责任

戴洪斌


  所谓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的民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合同的不同责任表述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词不能囊括所有的合同责任形式,它表述的只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的情形是不能囊括的,不能一概将所有合同责任形式表述为违约责任。
  对于有些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应该承担有关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的时候,应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合同法定责任。依笔者的理解,合同法定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中约定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当事人也应该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而免除。二是合同法对合同缺陷的补充。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以上条款约定的缺陷,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也不能以此来规避民事责任。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是对当事人约定的补充。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明确约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应表述为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有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合同法对这些事项也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使之成为法定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被表述为合同的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一词,是不能囊括所有合同责任形式的。如果也将当事人违反合同没有约定的法定义务称之为违约,就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因为合同的法定责任。当然,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也有一致的情形,即将法定义务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种情形下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被表述为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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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1950年11月16日经前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二、三、六、七条之精神,各企业内如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方得向法院提起控诉。但从你院向吉林省劳动局联系研究的材料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这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有所违背。因此,应由你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当地劳动部门先予仲裁解决。



1955年11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总工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增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有效形式;是工会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建立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行动,尽快建立市、县的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提出,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2002年省人大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中央要求,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0〕29号),使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运作起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今后一段时间里,要加快推进在市、县两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推进和促成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2003年年内,全省所有市州都要建立起此项制度,并有序运作起来,已经建立制度的市州,要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完善。2004年上半年,所有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规范,切实保证联席会议的有序运作

  各市州政府和工会组织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围绕涉及工会开展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举措,涉及企业改革中职工下岗、安置、再就业,涉及职工社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利益的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制定本级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或办法。要对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组织机制,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时间,运作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会议结果与落实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保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序运作。

  三、主动工作,努力提高联席会议的质量与效果

  建立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事关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对联席会议制度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血肉联系,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要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并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作为联席会议重要一方的工会组织,必须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密切关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政府将要采取的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以及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规章、政策等,要进一步加强研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增进理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督促联席会议议定的各项重要事项的落实,努力提高联席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