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修订版)/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6:03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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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4-22在贵站发表的《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现在已经作重新编排和补充并发表


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
——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修订版)
作者:宋飞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然而,该书中的翻译错误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作为一个该书的读者,简单找出以下几处以供参考,希望该书在再版时予以更正:
第1页 雷达曼萨斯——应为“拉达曼提斯”,这一点,可以通过周伊特的英译本原文和与张智仁、何勤华等人的中译本399页第2自然段开头的“拉达曼提斯”相对照从而看出的。
第80页 第5、7自然段中提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迈锡尼的王”,这里似乎把一个重要地名“迈锡尼”给调换了适用的地点。根据楚图南译的德国人斯威布著作《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迈锡尼”这一词曾被译作“密刻奈”,一般与阿伽门农相联系,该书中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墨塞涅的王”。“ 墨塞涅”一词后来又被人译为“美塞尼亚”或“梅西尼”。因此,我认为《法律篇》中译本中最好不要出现“迈锡尼”这种译法。
第87页 倒数第二段,把“客”说的话,译成了“克”说的话。不方便读者阅读。
第101页 第一段提到了“斯巴达人…当时进行…迈锡尼战争”,根据史实,马拉松战役时期,斯巴达人进行的战争被称为“美塞尼亚战争”,这正好印证了我在第80页中提到的那一点。
第393页 第2段中提到了“普特洛克勒斯”、“阿基来乌斯”、“西蒂斯”以及“梅诺伊迪奥斯”,这样一些人名,再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中译本和楚图南译的《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一书中都被译成“帕特洛克罗斯”、“阿喀琉斯”、“忒提斯”和“墨诺提俄斯”。后面一种译法似乎更为权威。
此外,张、何等人的中译本主要是根据周伊特的英译本转译成中文的。因为英国人信奉基督教,所以反映在中译本上有不少“上帝”的提法。而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那时的希腊人只信宙斯,基督教直到公元1世纪才出现。因此,中译本中“上帝”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宙斯”,这样才更忠实于柏拉图的原著。
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此文一经发表,受到多方好评,网友L-aw-ove专门撰写《经典译事之》一文以资助阵,详见他的博客:http://jjitao.fyfz.cn/blog/jjitao/index.aspx?blogid=87667

参考文献:
1.(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古希腊) 荷马:《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此文一经发表,受到多方好评,网友L-aw-ove专门撰写《经典译事之》一文以资助阵,详见他的博客:http://jjitao.fyfz.cn/blog/jjitao/index.aspx?blogid=87667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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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中组部、人事部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侨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侨联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侨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附: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侨联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 施 范 围
各级侨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在各级侨联机关中兼职的领导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各级侨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 务 设 置
侨联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侨联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部长(室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
侨联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命工作人员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及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侨联机关原则上不设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地(市)侨联机关不设正处级干事;县(市)桥联机关不设正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中国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中国侨联党组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侨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 员 分 级
侨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国侨联主席:三至四级;
(2)中国侨联驻会副主席:四至五级;
(3)中国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主席:五至七级;
(4)中国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驻会副主席:六至八级;
(5)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驻会主席,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6)副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驻会副主席,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7)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各部部长(室主任)、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侨联驻会主席,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8)副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侨联各部副部长(室副主任)、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侨联驻会副主席,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9)干事:九至十四级;
(10)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侨联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它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桥联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侨联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侨联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选调与交流
侨联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地市以下侨联机关不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中国侨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务和地(市)以下(含地、市)侨联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机关内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选调工作,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意选调中青年归侨、侨眷干部。
侨联机关的某些工作岗位,实行聘任制。
担任各级侨联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的中青年工作人员,应具有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的经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干部交流。交流形式包括:机关工作人员调到所属企事业单位任职,各级侨联机关之间换岗任职,或到地方挂职锻炼等。
六、培 训
各级侨联机关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突出侨联工作特点,包括:侨务知识、侨务政策、侨史、侨情、侨联业务等。培训的学习成绩、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级侨联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根据侨联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 施 步 骤
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机关到地方机关,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各级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搞好本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2)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将工作职能分解到具体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二、按任职条件考核选配人员,按规定确定级别、套改工资;第三、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实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侨联机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3)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以及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八、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各级侨联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侨联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382号



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假期从10月1日开始至10月7日结束,为确保“十一”黄金周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假日客运)安全、优质、有序进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和出行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前准备,周密安排,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使很多旅客将旅行计划调整到“十一”黄金周,因此预计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道路、水路客运量将大幅增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应提前做好假日客运客源调查工作,一要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订运输方案;二要准备充足运力,加强指挥调度,并预留备用运力,做好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成立假日客运工作机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假日客运工作。在假日客运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假日客运的联络、协调、宣传、统计和信息收集,接受和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9月23日前将值班电话、值班安排报部,部值班电话公路司为:010--65292722(3),传真:(010)65292780);水运司为:010--65292673(7),传真:(010)65292638;夜间为:010--65292421。

  假日客运期间,道路客运运力安排继续坚持以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客源地运力不足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运力支援,抽调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的营运客车参运;若运力仍然不足时,可组织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营运客车参运,也可组织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符合有关规定的非营运客车,持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见附件一),完成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运输任务;需要增加班次的客运线路,应优先安排该客运线路上的原有运输企业加班,原有运输企业有困难或运力仍然满足不了需要时,可安排其他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加班,加班车应随车携带与客源所在地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加班协议和与之相符的汽车客运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二、加强假日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假日客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假日客运安全生产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假日客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是要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道路、水路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加班车船、正班车船、包车船和旅游车船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监控到位;要提前对参营车辆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技术状况良好;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合理安排班次,保证驾驶员有必需的休息时间,从源头上防止超载。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

  二是要加强汽车、港口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汽车、港口客运站要加强站内秩序管理和旅客随身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船),并要严格按照客车(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严禁客车(船)超员运行。

  三是要加强运输安全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假日客运期间的运输安全检查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车站、码头、企业等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严禁对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分流。

  假日客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部值班室。

  三、认真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

  非典疫情虽然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尚未出现疫情反复,但由于“十一”黄金周期间客运量将大幅增加,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假日客运期间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要按照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9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调,全面落实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继续发扬防控非典期间团结奋战、无私奉献的精神,确保交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稳定局面。

  四、加强监管,维护假日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黄金周是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的高峰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水路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好假日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宰客”、“拉客”、 “甩客”、“倒客”、兜揽旅客、倒卖车船票等各种违章经营行为;要加强假日客运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各汽车、港口客运站要明码标价,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

  五、进一步提高道路、水路客运服务质量

  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和经营业户要认真执行部颁发的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在全体从业人员中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汽车、港口客运站要采取多种售票形式,最大程度地方便广大旅客购票;要保持站容站貌、车容车貌、船容船貌干净整洁,保证车站、码头、车辆、船舶的服务设施齐全有效,能够正常使用;对旅客因换乘等原因需要晚间在汽车客运站滞留的,汽车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切实加强假日客运统计工作

  假日客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运输统计工作,从10月2日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天中午12点以前要向部值班室报送前一天的《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二),10月7日报送预测的整个假日期间的数据。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

附件:一、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

   二、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
(正面)
存根联 证 明

单位: 现有(单位名称)
车型 ,车号 ,
驾驶员姓名 ,性别 ,
车型: 年龄 ,身份证号 ,
车号: 驾驶证类别 ,驾龄 年,
驾驶员: 参加 年 运输,自(起点) 至
有效期: (终点)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发人(签字):





(背面)
说 明
1、此证明只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假日客运的非营运客车。
2、本证明有效期与加班或包车标志牌有效期相同。
3、签发单位应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和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4、参运的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
5、参运的驾驶员必须是车属单位职工,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


























附件二:
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
单位: 统计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

运输方式 指标项目 数量
道路运输 投放运力 客车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人) 伤:亡:
水路运输 投放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人) 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