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涉及抵押物拆迁补偿]/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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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涉及抵押物拆迁补偿]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原告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告xx县医院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兴宝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 10177.5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0元;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2310000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建设xx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0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0.1%的违约金。”
后被告在2003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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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合作项目议定书

中国标准化协会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合作项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就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两国标准化合作项目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相互提供下列标准化资料:
  一、新出版的一式三份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录。
  二、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定期出版物。
  三、标准化培训资料,特别是教科书、教程资料、宣传资料。

  第二条 双方同意相互邀请下述标准化领导人员和标准化专家进行考察访问和技术交流:
  一、中国标准化协会邀请瑞典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人(二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并签署标准化合作协议,对合作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交换意见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中方邀请瑞方一名轴承钢标准专家来华交换有关标准的意见,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时间两周。
  中方邀请瑞方一名粉末冶金标准专家来华交换有关标准的意见,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时间两周。
  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邀请两名中国粉末冶金标准专家到瑞典交换有关标准的意见,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瑞典标准学会邀请中国标准化协会领导人(二人)对瑞典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以继续对合作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交换意见,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交流项目。

  第三条 邀请方负担本议定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本国国内的交通、食、宿和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互访人员限制在每方十人。

  第四条 双方将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补充和具体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代表
    岳 志 坚            简·奥尔纳
    (签字)              (签字)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为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化肥、农药和农膜,克服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维护农民利益,促进我市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化肥、农药、
农膜实行专营拟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专营管理范围
化肥、农药、农膜都属专营商品。其中由市统一计划管理的专营品种范围是:
(一)国家计划分配、市进口和统一协作的化肥,以及天津碱厂生产的氯化铵。
(二)国家计划分配和市进口原料加工的各种农膜(包括地膜)。
(三)国家计划分配和市产各种农药,以及本市需要的其他主要农药品种。
对郊县产小化肥(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等),一般塑料薄膜,非国家计划管理和非市产的一般农药,不列入市统一计划管理的专营范围。

二、专营单位和方式
(一)专营单位:天津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市和郊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基层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是我市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经营单位。除按本暂行办法允许生产厂销售其国家和市计划外自产的专营商品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专营商品。
(二)专营方式:
1.凡属纳入市计划管理的专营商品,统一由市供销社农资公司负责衔接、收购、进口或管理,由市各级专营单位经营。国家和市计划外的专营商品,其生产企业可与市专营单位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也可自产自销。
2.天津碱厂生产的氯化铵,要优先满足本市需要。本市农业需要部分纳入市计划,由市供销社农资公司负责管理,各郊县供销社按计划直接与天津碱厂签订供、需合同收购,郊县及所属专营单位经营。计划外部分由厂自行销售。
3.郊、县小化肥生产要有许可证,产品要优先满足本地需要,产品不经市农委批准,不许出市。其销售可由生产厂自销,也可与专营单位合同订购、联销、代销,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生产厂所在的郊、县政府定。
4.市产农药要保证本市需要。对纳入市计划的产品,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要积极向国家申请解决,其不足部分由市优先予以安排。对承担国家计划上调任务的产品,如国家分配原材料不足,生产厂可带料加工或自筹解决,这部分产品可由生产厂销给供料的专营单位和使用单位



5.国家和市计划外、生产厂带料加工或自筹原料生产的农膜,可由其生产企业销给供料的专营单位或使用单位。

三、专营的价格管理
(一)化肥:
1.国家戴帽子分配的棉、粮奖励挂钩肥,工业生产用肥,给外地的专用化肥,救灾肥,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蔬菜挂钩肥,仍执行国家原规定的各种供应价。
2.市协作化肥,由市物价局按国家物价规定逐笔核定零售价。
3.天津碱厂生产的氯化铵由市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核定出厂价和零售价。
4.除上述规定外,其它才入市统一计划管理的化肥价格(包括郊县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按加权平均实行同品种的综合销售价。实行综合销售价后,郊县进口化肥所交纳的自筹外汇调剂费要和市进口化肥的外汇调剂费一致,与实际外汇调剂费所差的部分,待进口化肥以综合销售价

返回到郊县时,由郊、县物价部门据实审批,核加到零售价。
(二)农药:不实行综合销售价,仍由市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核定出厂价和零售价。
(三)农膜:纳入国家和市计划的,由市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核定出厂价和综合销售价。国家和市计划外自筹原料生产的农膜价格,由市物价局逐笔核定出厂价和零售价。
(四)专营商品的进零差:纳入市统一计划管理的专营商品,市各级专营单位的进零差,统一在零售价的基础上,实行“倒扣”计算。规定批零差为:
1.化肥:进零差为13.2%;
2.农药:进零差为14.5%;
3.农膜:进零差为9%。

四、专营商品的储备
从有利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的储备制度是必要的。为此暂确定农药、农膜各储备五百吨,分五年实现(每年增储一百吨),化肥暂不定排储备。每年增储所需的二百万元资金由市农业银行专项贷款,贷款利息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年底一次结清。




此项储备任务由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承担,储备物资由市计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五、专营商品的统一计划和合配
(一)计划编制:专营商品的生产计划由市各主管工业局商市供销社、农林局编制;商品分配计划由市供销社商主管工业局和市农林局编制,计划编制后上报市计委,经市计委商有关部门后,上报国家计委。
上述计划,主管局上报国家有关部时,必须商上述市有关部门,并经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计划下达: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市计委负责商有关部门编制我市专营商品的年度生产和商品分配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作为市计划。生产计划下达给各主管工业局,商品分配计划下达给市供销社,并抄送各有关部门。
(三)计划执行:根据市计划,各主管工业局负责组织生产,并由生产厂按计划将产品交市供销社农资公司统一收购或管理。
根据市下达的商品分配计划,有关与粮、棉、菜挂钩的专营商品及其他国家戴帽下达的专营商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由市供销社和市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执行,市各级专营单位直接供应;其他专营商品(包括郊县自筹外汇进口加工的)统由市供销社商市农林局分季、分批执行。

由市农资公司按计划调拨给郊县供销社,郊县供销社商郊县计委、农林局并将其中分配方案报经郊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分配给基层供销社。

六、专营工作的监督和领导
(一)本暂行办法公布后,除暂行办法允许经营的单位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月之内到原发照的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停止经营这些专营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其
库存的专营商品,凡价格符合规定、质量合格的,可移交给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或者限期于今年二月底前销售完毕(市农林局植保站限期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底以前销售完毕)。
(二)县以下(不含县)的基层技术推广单位,不属专营单位,不准进行专营商品的商业经营和倒买倒卖。其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的少量专营商品,可向所在的郊县供销社申报计划,由郊县各级专营单位按核批计划就近供应。农民使用时,在执行当地专营部门零售价的基础上,经所
在郊县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少量、适当的有偿服务费。
(三)各生产和专营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做好专营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实行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坑害农
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处。市各级专营单位要不误农时地做好专营商品的收购、调拨和经营。分配供应划办和价格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农民监督。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和专营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牵头,市计委、农委、商委、经委、市供销社、化工局、二轻局、农林局、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协
调有关生产和供应问题。市物资、电力、信贷、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营工作,对生产厂和专营单位继续给予现执行的各种优惠,并切实帮助解决生产和供应中的实际困难。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各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不同之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1989年1月26日